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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并非任何场所都可注册为企业住所
日期:2014年10月17日 浏览[3742]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今日表示,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注册为企业的住所。这次注册登记改革对住所的要求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住所的条件管制,既要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也要把权力放到地方政府。
  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其中一项就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条件: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谈及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时,张茅表示,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企业的住所问题、经营场所问题提出了由各地来进行具体规定。住所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目前各地因为情况不一样,对住所登记条件也有所不同,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企业以及初次创业的企业,对住所的要求不高,希望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包括利用居民的住宅经商办企业。

  张茅还指出,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注册为企业的住所。比如注册登记的住所为住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会扰乱邻里的生活,造成民事纠纷。比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者是危险建筑,可能就会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造成危害隐患。所以这次注册登记改革对住所的要求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住所的条件管制,既要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特别是一些像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方便企业的注册登记。同时,也要把权力放到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需要、社会管理的需要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既满足企业的需要,也满足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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